2009年7月,湖南男子歐陽佳因涉嫌搶劫被婁底警方刑拘,繼而被判刑。2014年7月,他被婁底市中院以證據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當庭釋放。歐陽佳重獲自由,但從19歲到24歲這5年時光全留在了看守所。他向婁底市婁星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65萬餘元。
  回到闊別5年的家,歐陽佳仍然記得自己被冤枉的過程。2009年7月,他在家中突然被抓,隨後被指控涉嫌搶劫。儘管鄰居和親屬都提供了歐陽佳無作案時間的證明,但面對受害者和其他同犯的“一口咬定”,2009年12月婁星區法院一審認定其有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。他上訴,婁底中院發回重審,婁星區法院在2013年8月再次認定其有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歐陽佳再上訴,而其他同犯集體“翻供”的證據也被曝光,婁底中院終認定其無罪。
  2014年8月4日,歐陽佳通過律師向婁星區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,索賠165萬餘元。他說:“這錢我要得理直氣壯。”代理律師襲祥棟介紹,這165萬餘元包括“限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36.6萬”、“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萬”、“律師費及因申訴產生的其他費用26萬”、“五年養老、醫療保險等3萬”,“之所以精神損害那塊要價比較高,就是考慮到歐陽佳的年齡,那本該是這個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,也是金錢買不回來的”。
  然而,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,歐陽佳並未等來賠償和答覆。10月23日,歐陽佳又向婁底市中院提出賠償申請,對方已受理。 據《南方都市報》  (原標題:少年被關5年無罪獲釋申請國家賠償未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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